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法理内涵

时间:2023-08-09 10:00:16 来源:网友投稿

韩 宏 伟

(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作为复合型的政治社会学概念,美好生活内涵非常丰富,不仅蕴含着深刻的政理,也蕴含着深邃的法理。从新时代美好生活所蕴含的法理内涵看,其既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又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美好愿景。在秉承以人为本的实践理性基础上,法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美好生活为依归,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最终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深刻理解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法理内涵:其逻辑起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
其保障范式是良法善治,凸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逻辑;
其价值旨归是公平正义,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因此,在建构美好生活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并通过良法善治保驾护航,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回溯并检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晰地发现,任何时代人类奋斗所争取的利益,都与他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密切相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建构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逻辑起点,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要性

首先,人民的历史地位决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社会发展进步始终遵循以人民为出发点、落脚点的发展理念。审视历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毋庸置疑,人民是历史的主导者。事实上,“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
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2]314人民的历史地位决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享受者只能是人民,而不是也不能是其他任何人。因此,建构美好生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人民历史地位的立场不动摇。任何背离、扭曲、否定人民历史地位的立场和观点,都将异化和颠覆人民的历史地位,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会带来“政府公信力降低,政治认同式微”的危险,使政府陷入“塔西佗陷阱”(1)“塔西佗陷阱”一词来源于古罗马执政官塔西佗所著历史书中的一段表述。在现代社会中,这一概念被用来特指政府丧失公信力,无论说什么做什么,人们都会认为它是在说假话、做坏事。的泥沼。

其次,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决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了党性原则和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3]铭记党的根本宗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构美好生活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和幸福,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紧依靠人民,凝聚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激发人民的主动性,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应有的贡献。也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党的根本宗旨才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真正获得人民的认同。

最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美好生活是一种动态的、与时俱进的、不断调整的生活样态,既关涉现在,也照亮未来。从本质上讲,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实现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集中体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整个过程,既是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不断实现的过程,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不断认识本我、完善自我、实现超我的过程。因此,美好生活的最高境界,就是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中实现人应有的价值,使人成为一个真正纯粹意义上幸福的人,这也是美好生活的终极目标。自由是人幸福快乐的基础和源泉,只有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才能成为美好生活本源意义上的创造者和享受者,也才能切实地感受到美好生活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存在感。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涵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政治立场,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就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地、有声、留痕,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政治立场和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既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本向度,也为科学建构美好生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向。回顾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人民并非中国共产党奋斗的手段,更非现代化建设的手段,人民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奋斗的目的和现代化建设的目的”[4]。在这一目的中,人不仅仅具有价值,更重要的是具有人应有的尊严和权利,而且人的尊严和权利应当在追求和实现美好生活过程中不断彰显。美好生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建构和实现美好生活的最终目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将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的福祉。具体体现:一是坚持立法为民。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思想和理念,时刻将人民的意愿贯穿于立法工作中。二是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和理念,严格规范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和根本利益。三是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和理念,严格公正廉洁司法,彰显司法为民的价值本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立场、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以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的辩证统一,由人民评判司法工作的成效”[5]。四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培育和提高全民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持续推进全民法治实践。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法治宣传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法治理念深深浸润并镌刻在每个人的心中,成为每个人的信仰,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只有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并不断提高全体民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才能真正地赢得尊重、赢得权威、赢得信任、赢得民意,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现实进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构美好生活,需要秉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聪明才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同时,在法治轨道上建构更加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构美好生活提供了理论智识和现实进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创造性理论和创新型思路,共建共治共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具象化写照,体现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实践逻辑。同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论,既体现“中国之治”的治理逻辑、治理体系、治理方案,又具有“中国智慧、中国气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优势。

作为一种善治模式,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能够凝聚人心、形成价值共识,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一种新发展理念,与建构美好生活内外勾连、相互呼应,契合建构美好生活的规律性和目的性。因此,共建共治共享所建构的新型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全社会每个人努力参与、通力协作、全力配合。首先,共建能够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增强每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每个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每个参与主体的聪明智慧更为科学规范地浸润和嵌入社会治理中,并通过畅通各种民意表达途径和方式,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思想。其次,共治能够形成联动机制,实现多元治理。在多元联动治理格局中,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并形成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合力凝聚智慧,赋能美好生活的建构。最后,共享能够惠及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美好生活的红利和福祉,彰显美好生活的普惠性。当然,共享美好生活的红利和福祉,需要坚持分配正义原则。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6]约翰·罗尔斯言下之意是社会需要公平,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人人都能享受美好生活的正义性福祉,特别是弱者。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始终以人民的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为制度基础和保障范式。从权利本质而言,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需要立良法、谋善治,只有良法和善治结合成法治,才能彰显出制度优势和实践力量。因此,建构美好生活,需要良法和善治结合在一起,形成强大的法治保障力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形塑了法治的内涵和外延,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目的是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幸福需要良法善治保驾护航。

(一)构建美好生活需要立良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7]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良法可以使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
恶法可以使国家分崩离析、人民流离失所。法之良善关乎国家兴亡和人民福祉,关乎人民的美好生活。何谓良法?有学者认为:“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反映国情民情。”[8]114-121当然,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法学概念,良法具有明显的道德化色彩,其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虽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其是围绕“人民”展开的,人民始终是良法的目的。

从广义上讲,良法应当是集中体现“真善美”的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精髓。从法哲学角度分析,良法的“真”是指法的内容必须契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良法的“善”是指法必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站稳人民立场;
从法的规范性角度分析,良法的“美”是指法的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规则体系保持协调一致,契合逻辑上的自洽性、形式上的科学性、内容上的融贯性。从良法所反映的“真善美”内容看,只有契合规律性、正义性、人民性、规范性的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因此,美好生活的实现,特别需要反映“真善美”意蕴的良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良法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不可或缺。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9]言下之意是,法令是人民谋求幸福的工具,法令好民众获得的幸福一定多。有学者认为:“法令善不善,关系到是否利国利民,有益于人民的法令必能为人民谋取更多的幸福。”[10]当然,欲立良法,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多良法。在建构美好生活过程中,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水平。只有立法水平得到提高,良法自然才能应运而生。因此,“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11]。另外,良法的作用还在于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美好的生活。

(二)构建美好生活需要谋善治

当前,我国仍然存在影响人民生活的诸多问题,如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以及工作稳定、收入满意、生活幸福等民生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加强以人民为中心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智慧型治理,从而达致善治。清代唐甄曾言:“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 言下之意是,善于治理国家的人必定通晓民情,通晓民情的人必定亲近人民。善治是良法外化为实践的价值目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社会缺乏善治,“我们就会生活在一个疯狂混乱的世界之中。在这个世界中,我们会被反复无常且完全失控的命运折磨得翻来覆去,似同木偶一样。人类试图过一种理性的、有意义的和目的的生活的所有努力,都会在一个混乱不堪的世界里受挫”[12]。社会治理混乱不堪,不仅会消解良法本身的公正效应,而且还可能会滋生“恐惧、紧张、压抑、窒息”的社会氛围,严重影响建构美好生活。

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只有良法可依,才能达致善治;
也只有达致善治,才能实现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那么,何为善治?俞可平认为:“善治指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它是一种官民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善治包括法治、公正、责任、稳定、回应、透明、协商等要素。”[13]王利明也认为:“善治,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有序以及国家长治久安。建设一个政治开明、经济发达、人民幸福、国泰民安的法治国家,就是我们要追求的善治。”[8]114-121尽管学术界对于何为善治是见仁见智,但是善治本身却蕴含着两重含义:一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状态,呈现一种“善”的秩序和结果;
二是指一种“善”的治理方式。但无论如何,善治的目的始终是以人民为中心,只不过是不同的治理状态和治理方式殊途同归而已。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实践中,善治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体现,善治对于建构美好生活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一,善治能够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善治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为指向。通过善治进一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个人财产权利等,实现“以人民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指向、以实现美好生活为依归”的社会治理状态。其二,善治能够建构友好互信的政民关系。通过善治赋予民众更多参与创造美好生活的机会,彰显人民意志,体现人民意愿;
通过善治建设一个为民服务、值得信赖、有责任、有担当的法治政府,确保美好生活的各项决策具有正当性和稳定性;
通过善治政府与民众之间能够建立友好互信的合作关系,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其三,善治能够抑制权力的任性和肆意妄为,消除权力产生的“弥散性腐败”,实现权力的规范性归位,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的任性不仅会降低人民的政治认同和法治认同,而且社会公共信任关系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领导干部要始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恪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善治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善治理念。

(三)构建美好生活需要良法和善治相结合

建构美好生活,需要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作为法治的价值标尺和追求目标,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能够建构更加完备的现代法治,并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智识。从良法和善治的关系看,“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法,善治就失去了依循和根基;
善治是良法的支撑和保障,良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没有善治,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美好蓝图而被束之高阁”[1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作为美好生活的保障范式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良法和善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良法和善治有机结合形成的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以集体的智慧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优势和力量,保障人民衣食住行,体悟人民安危冷暖,为人民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生活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化、精准化、法治化保障。

“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15]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法治的氛围和场景。法治不仅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规则,而且是把中国社会各种价值观带出“丛林秩序”的唯一通道,更是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从功利主义角度分析,法治应当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生活。只有社会上每个人生活都能够幸福,整个国家才能够发展壮大、繁荣昌盛。可见,个人生活与国家发展紧密相连,而这一切需要法治作为保障。作为法治精神的内在意蕴和外在表现,良法和善治对于建构美好生活至关重要。

事实上,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因而具有法治内涵的良法善治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重要意蕴,同时也对建构美好生活起到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保障作用。其一,良法善治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权利确认和制度保障。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铸就良法,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建共治共享谋求善治,以良法善治形成的法治力量,为实现美好生活保驾护航。其二,良法善治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和实践指导。将良法善治的理念和思想融入建构美好生活中,能够为社会治理注入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法治等价值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提供价值引领和实践指导。其三,良法善治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衡量标尺。建构美好生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良法善治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在一定意义上,良法善治是衡量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尺,只有良法善治的保障作用,美好生活才能实现。

古人云:“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 《吕氏春秋·贵公》)当前,面对社会发展中关涉民生的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反映愈加强烈,要求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公平正义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永恒主题和价值旨归,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和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120。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评价标尺,公平正义既是法治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若社会公平正义被扭曲或抹杀,即便只有一次,那么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影响也会是致命的或颠覆性的。从法治的实践理性角度分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2)“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 它体现了对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的格外强调。意思是说,即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如果过迟作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将使裁判成为非正义的。。

(一)公平正义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不再满足于基础性的物质生活需要。基于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萌发,人民群众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需要也与日俱增。由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和应有之义。

首先,公平正义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制度安排。制度是社会结构的灵魂,无论社会处于什么发展阶段、什么发展层次,制度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作为一种主观体悟和客观安排,公平正义是能够被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既是人民群众的一种现实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一种未来期许。“当人们感觉在社会上被同等对待、社会资源在社会成员中被公平地分配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公平正义的心理认同。反之,当人们感觉受到歧视、遭到排斥时,就会产生发自内心的愤懑与痛苦。因为在不公平的对待中,人们感受到低人一等的屈辱以及被人歧视的伤害,这种痛苦远比缺吃少穿带给人们的伤害为烈。”[16]社会彰显公平正义,会带给人们一种尊重、平等、自由和快乐;
反之,会带给人们一种歧视、愤怒、欺骗和痛苦。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公平正义是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的一种规范的、可以预见并值得期待的制度安排,赋予每个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以及平等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其次,公平正义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价值引领。价值是制度的灵魂,体现制度的方向和追求目标。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其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不容忽视,也不可或缺。同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公平正义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价值引领。在人民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作用主要表现为立法层面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及法律运行层面的人人平等。“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优先于其他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17]追求美好生活,每个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机会。此外,作为一种价值共识,公平正义可以超越“无知之幕”的迷雾,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增强彼此的信任。社会通过公平正义所凝聚的价值共识和信任关系,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引领社会成员紧密团结合作,进行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又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合作,通过构建命运共同体保持一种平等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无不是团结合作的结果,因而作为一种价值引领,公平正义通过社会成员团结合作实现利他和利己的双赢。正因如此,公平正义所彰显的价值引领作用才能更加积极地激励每一个社会成员,依靠奋斗实现自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最后,公平正义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评价标尺。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抑或法治追求,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
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资源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公共服务参差不齐等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需要大刀阔斧、刮骨疗毒。如果改革不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切实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改革无疑注定是失败的。因此,在建构美好生活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决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象。美好生活充盈的社会,一定是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一把评价美好生活的标尺,而且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最终目的。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秉持最基本的平等原则和底线要求,确保每个人不会输在起跑线上。

(二)公平正义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法治意蕴

公平正义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旨归。建构美好生活,必须将公平正义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

首先,坚持科学立法与分配正义(3)所谓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按照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阐释,分配正义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即所有社会价值的分配在相同条件下,遵循公平原则;
在不同条件下,遵循差别原则。换言之,所有社会价值的分配,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给予社会弱者更多的关照,以此体现公平正义。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5页。相结合,不断提升立法公信力。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立法的原动力和根本追寻,立法只有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构建更加完善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为人民立良法,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期待,反映人民的共同意愿。同时,在立法的每个环节,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和对社会超强群体的限制成为可能”[19],确保实现分配正义。科学适用立法比例原则,谨防出现立法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防止“一刀切”式的立法。“一刀切”式的教条主义立法,严重忽视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既违反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也违反立法的比例原则。与精准化的立法相比较,“一刀切”式的立法无疑违反公平正义。因此,人民群众从立法中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其次,坚持严格执法与同理心正义(4)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审视,同理心正义是指任何人作出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从自身的角度思考,更要秉持一种认知移情的思维和方式,即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客观理解他人,将心比心,以此作出最优的选择。严格执法中嵌入同理心正义,需要执法者移情联想、查明事实;
位阶排序、维护秩序;
反思权衡、相互求证;
优化理由、凝聚共识,以此彰显和遵循人性,构筑公共理性,阐释以人为本的法治维度。参见杜宴林:《司法公正与同理心正义》,《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相结合,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于严格公正规范文明的执行。从本质上讲,“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2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2]20严格执法,一方面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另一方面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别是要解决执法部门存在的运动式、“钓鱼式”“一刀切”式等执法问题,加强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制约体系,坚决防止和抵制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坚决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任性和肆意妄为,真正做到依法规范行使执法权力。严格执法是让违法者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体现法律的威慑力。严格执法是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既有刚性又有柔性,绝不是暴力执法。“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21]应当将寻求普遍正义的同理心正义融入执法工作中,将严格执法和同理心正义有机结合,坚持法、理、情统一,确保执法的可接受性,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最后,坚持公正司法与化解型正义(5)所谓化解型正义,是指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积极倡导的一种基于合作性、合意性以及互惠性和责任伦理的思维方式和法治理念,其目的在于通过建设性的互动、妥协、忍让、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化解纠纷,并通过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以此恢复社会正义。参见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相结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2]22如果司法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那么司法就不会被人民群众所信赖,也不可能成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者,司法的公信力也将不断式微甚至荡然无存。公正司法彰显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裁判,解决社会各种纠纷和矛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正司法也彰显裁判过程的公平和法律程序的正义,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因此,要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真正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同时,注重发挥个案正义的影响力和引领作用,不能再现“亡者归来、真凶再现”的现象。当然,司法的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化解纠纷和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因此,法官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应当秉持化解型正义的思维和理念,积极营造一种的互利共赢的氛围,将情、理、法的智识恰切地融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使当事人变对立为合作;
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切实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使当事人认识到彼此之间的妥协和忍让不是认输,而是合作、互惠与共赢。坚持公正司法与化解型正义相结合,能够恢复社会正义,真正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在人类前行的道路上,有一种力量值得尊重,那就是信仰。”[22]心中有信仰,奋斗不止步。创造人民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梦,需要脚踏实地、扎实奋斗,真正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滴水穿石。新时代,建构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务实理念,依靠良法善治,彰显公平正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23]。

从新时代美好生活蕴含的深刻而丰富的法理内涵看,美好生活的逻辑起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人民至上的根本政治立场;
美好生活的保障范式是良法善治,凸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逻辑;
美好生活的价值旨归是公平正义,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三者逻辑自洽、有序递进、衔接紧密,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恰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建构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法理智识和法治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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