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心得体会2篇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心得体会 -1- 《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心得体会 今天,家长们越来越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但家庭教育的责任和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何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心得体会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心得体会
1 -《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长 心得体会
今天,家长们越来越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但家庭教育的责任和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何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责任?如何真正达到家庭教育的理想效果?却成为家庭教育绕不过去的话题。
刚刚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有明确的界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由此,我想追问三个问题:
第一,家庭教育该由谁担负主要责任?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中华民族自古至今都注重家教,“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位老师”,如果生而不养、养而不教则是父母的最大失职。
父母和他们所创造的家庭环境是孩子终身的幸福、前途和成就至关重要。研究表明:“父母做什么比父母是谁更为重要。”“父母和孩子一起阅读、做家务、唱歌画画、玩数字游戏、参观图书馆和博物馆、经常邀请朋友孩子来家里玩耍等等,孩子在智商和情商上得分更高。”
第二,家庭教育主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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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未来成人成才,但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到底该做什么呢?最近,一份关于“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双减政策态度”的调查报告显示,73%的受访家长表示焦虑来自自己的能力很难管理和辅导孩子学习。现实中的状况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做作业母慈子孝,一做作业鸡飞狗跳。”
可见,家庭教育的一大误区就是很多家长越界地承担了学校的教学任务,而忽略了家庭应该承担的本位教育内容。那么,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应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培育、引导和影响孩子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家教、家风;二是为孩子营造和睦、亲近、宽松的家庭环境;三是合理安排孩子的家庭学习、休息、娱乐和运动的时间;四是避免加重孩子学习和心理负担,预防其沉迷电子屏幕和网络。
第三,家庭教育可以怎样做?
一项权威研究表明:父母的温暖、坚定、言行一致和底线教育对孩子发展至关重要。父母的正向期待和鼓励,可以很大程度提升孩子的学业成绩;父母对学校和学习满怀兴趣,可以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和谐的亲子关系可以涵养孩子良好的性情等等。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列举出家庭教育常用的一些正确方式方法,像“父母共同参与、言传身教、寓教于生活、
- 3 - 尊重孩子差异、平等交流、严慈相济、亲子共成长”等等,都是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得以证实的一些好方法,可供家长们在日常家庭教育中随时使用。
不过,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父母对孩子的榜样示范作用。“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父母是孩子成长中最喜欢模仿的第一人,孩子就是父母的一面镜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我想: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家庭教育迎来“依法育儿”的时代,人们一定会不断追问家庭教育该由谁做、该做些什么、该如何做等核心问题,“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将一去不复返。
《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体会
10 月 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家庭教育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有的父母生而不教;有的父母不知道如何教
- 4 - 孩子;有的父母过度“鸡娃”,教而不当;有的父母信奉“孩子不打不成才”“棒打出孝子”,将殴打虐待作为家庭教育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国家和社会将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公检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罪错行为,可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并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实际上目前学生面临的学业负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
- 5 -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影响的结果。家长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短期的考学成绩和效果。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进一步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从源头遏制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乱象。而在三审稿中,又增加了呼应“双减”的相关内容,从家校协同的角度减轻未成年人课业负担。
在紧抓未成年人减负之外,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注也成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在社会、政府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时,最需要获得帮助
- 6 - 的就是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群体。“针对这类家庭,我认为学校和社会能够做的最关键的,就是为他们提供一些专业的支持和资助,比如教授一些养育孩子的专业知识。
家庭教育促进法目前刚刚表决通过,未来的家庭教育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法律条文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后续如何宣传、运用法律,如何用法律来引导家长,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体会
家庭教育是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基础上培养青少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课堂,对促进青少年培养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家、爱社会的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法高屋建瓴,对国民的家庭教育观进行引导,细致入微。国家对家庭的关心、关怀与指导,深入人心,无处不在,对家庭教育予以引导和支持,有助于塑造更加契合未来社会主义发展的接班人。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家庭教育最根本的是父母对孩子的陪伴,以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言传身教,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感染孩子、支持孩子、培养孩子;从小为
- 7 - 孩子树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摒弃唯分数、唯成绩、唯标准的不良认知,做到身心健康、自主学习、正向发展;从小培育家国观念,有国才有家,家是最小国,将当下的美好生活置于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长河中去理解其来之不易,以历史观、大局观正确认识党在其中的引领作用,认识到党对于国的发展、家的兴旺的重要作用,以教育孩子从小爱党、爱国、爱家。
然而,制度是塑造人的重要工具。青少年的成人、成才也离不开国家教育制度的健全、健康发展。当下,以分数为标准的过早的分流与淘汰机制已然不适宜国家所倡导的正确教育观和人才培养需求。小升初、中考、高考,在孩子心智尚未成熟,便强加给孩子过早分流,难免增加家庭焦虑,给家庭增加无尽的负担。淘汰机制如何设立,家庭努力就会趋向何方。以分数为标准,家庭资源便投向能增加孩子分数的方向。结果是善于考高分的孩子,而并非全面发展的人才。家庭教育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如果教育制度本质不改变,投入再多治标,又岂不是南辕北辙?
篇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心得体会
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3 3 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这部法律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概念,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等。
为贯彻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也作出规范。要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
教育相互配合。
根据这部法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同时,该法律还呼应了“双减”要求,对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在将孩子从课后课外繁重的学业压力中带离之后,如何促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归位将成为未来多方关注的重点。
从表决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来看,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并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相互配合。
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际上目前学生面临的学业负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影响的结果。家长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短期的考学成绩和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感悟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23 日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被认为将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重要“国事”的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教育不只是学校的事,在校园教育之外,还有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也不只是家长的事,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人,国家和社会也有指导、支持和服务家庭教育的法律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社会和父母在家庭教育上的职责分工,回答了公众对“家事”与“国事”边界的疑惑。从具体内容来看,法律对家庭内部关系仍贯穿着以刚性约束为基石、以软性要求为主体的主线。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长、学校或社会,任一方“躺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都可能催生出灾难性的后果。
而细究家校共育,谁有没有责不是问题,问题往往是怎么尽责。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无论是在家长与孩子的相处、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理解都变得奢侈,宽容显得更为重要。
家校共育难,难就难在个体的差异在快速演进的时代里被拉大了。理想化的教育也照不进内卷的现实。以家校都共同关注的“减负”为例。7 月 23 日,“双减”文件落地。可近日多地传出,一些支持课业减负的家长,被支持“鸡娃”的家长集体排斥孤立。家校共育,究竟是谁和谁共育,依“鸡娃”还是不“鸡娃”的教育理念共育,这些都是现实的难题。
当学校与学校之间、老师与老师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学校、老师、家长相互之间教育理念各自不同,对减负减至多少的理解也不一,共育也将难以形成合力。家庭教育促进法针对家校共育的种种难题,厘清了各方责任,明确了政策导向,提供了解决思路,必将大力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协同共进。各地需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凝聚社会共识,并形成具体实施细则,以良法善治更有效地推进家校共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10 月 2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家长存在“重智轻德”“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的倾向,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种种家庭教育问题近年来日益凸显,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甚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重视家庭、家长在未成人成长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回应这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家庭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精准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是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关键,法律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
为呼应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通过立法变为国事,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进行推动。法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公安、民政、司法机关等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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